2005年1月1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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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亚大酒店产权之争一审有果
省高院判决合股经营协议无效
本报记者

  本报讯 本报2004年12月15日刊登的《合股经营是真是假》一文目前一审有果。省高级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黎一村的诉讼请求,确认原黎一村委与南亚饭店间订立的《合股经营协议书》无效。
  省高院在判决中认为:黎一村委与南亚饭店间订立的协议书冠以合股经营名称,但审查协议内容,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该协议符合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特征。现已查证的事实表明,黎一村委与南亚饭店合作建房的建设用地分别为农民集体所有和行政划拨取得。合作建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出地,通过双方建房分利,致使建房用地的权属发生变更,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后,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原黎一村委与南亚饭店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